(2017)湘09民终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建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王建功,刘友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胡小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7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龙洲南路298号。负责人:王黎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新前,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璐,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功,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刊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思,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友仁,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康复北路55号。负责人:黄建清,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胡小中,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功、刘友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原审被告胡小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2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以与被上诉人王建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正春审判员 夏 蓉审判员 熊文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