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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磐石市鑫磊矿产品经销处与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石市鑫磊矿产品经销处,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执16号申请执行人:磐石市鑫磊矿产品经销处,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负责人:徐建,该经销处经理。被执行人: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法定代表人:崔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晓平,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月,该公司职员。上列当事人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辽民三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辽源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怀瑜执行员  侯彦春执行员  赵晓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相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