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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湘兵与黄文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湘兵,黄文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352号原告刘湘兵,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黄文财,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现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湘兵诉被告黄文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刘才调解,原告刘湘兵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文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湘兵撤回对被告黄文财的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