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湘兵与黄文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湘兵,黄文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352号原告刘湘兵,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黄文财,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现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湘兵诉被告黄文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刘才调解,原告刘湘兵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文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湘兵撤回对被告黄文财的起诉。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