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8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8136号申请执行人陈××,男,××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王××,男,××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钟祥市××,身份证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2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下同)53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1.25元、案件受理费1500元,共计55061.2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所欠款项共55711.25元(包含执行费650元)汇入本院代收执行款账户。本院已将执行款55061.25元划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25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名下价值人民币55711.25元的查封措施;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25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志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