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鲁新海与罗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新海,罗海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31民初1513号原告:鲁新海,男,195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告:罗海军,男,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原告鲁新海与被告罗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新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新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工资款4775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被告招用原告为其干所承建的消防工程,双方约定每天130元,原告共为被告出工37.5天,欠付原告工资4875元,被告预支原告100���,尚欠原告工资4775元至今未付。原告年年向被告索要,均以困难为由欠付至今。该事实有被告所聘用的工长李志方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罗海军未辩称。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被告罗海军招用原告鲁新海为其干承包的世纪华茂消防工程,双方约定每天130元报酬。原告共为被告出工37.5天,应付原告劳动报酬4875元,原告预支100元,尚欠原告劳动报酬4775元。完工后,工长李志方出具完工单。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未果,找到该工程工长李志方为其出具欠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完工单、欠条、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罗海军欠鲁新海劳动报酬应当及时给付,罗海军未付,属于违约。鲁新海请求罗海军给付工资4775元,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罗海军给付鲁新海劳动报酬477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罗海军负担,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增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雪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