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6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黄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晓军,黄某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69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晓军,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2001年6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法定代理人:胡某(黄某之母),住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黄晓军因与被上诉人黄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5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晓军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晓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晓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749元,由上诉人黄晓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苑薇审判员 肖荣远审判员 刁久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其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