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财保2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财保201号之二变更保全申请人(××):亓新平,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杨振,男,199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变更保全申请人亓新平与被申请人杨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鲁1202财保2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扣押××亓新平鲁12/15878号大中型拖拉机一辆。××亓新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供现金7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亓新平提交给本院的现金7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7月25日至2018年7月24日止。二、解除对××亓新平鲁12/15878号大中型拖拉机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90元,由杨振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亓东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