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奎垦执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晓丽、韩沐杉、韩新国、范怀英与卢军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丽,韩沐杉,韩新国,范怀英,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奎垦执字第0005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丽,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申请执行人:韩沐杉,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理人王晓丽,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申请执行人:韩新国,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申请执行人:范怀英,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卢军,男,汉族,住奎屯市哈英德小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七民一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卢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晓丽、韩沐杉、韩新国、范怀英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卢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880*****19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5110元。代理审判员  张二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