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郑某申请执行某某假日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某假日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某某假日酒店。申请执行人郑某申请执行某某假日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17220.16元,现被执行人某某假日酒店已经全部案件款执行完毕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郑某,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终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解除对徐某所有的人民广场扩建项目负1层191号房产(证号:S00066**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