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郭光明、张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郭光明,张秋华,杜玲,赵修礼,乔义进,焦营,高密市光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190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被告:郭光明。被告:张秋华。被告:杜玲。被告:赵修礼。被告:乔义进。被告:焦营。被告:高密市光明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被告郭光明、张秋华、杜玲、赵修礼、乔义进、焦营、高密市光明工贸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429元,减半收取1171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宝启人民陪审员 曹世森人民陪审员 葛文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