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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郭光明、张秋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郭光明,张秋华,杜玲,赵修礼,乔义进,焦营,高密市光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190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被告:郭光明。被告:张秋华。被告:杜玲。被告:赵修礼。被告:乔义进。被告:焦营。被告:高密市光明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被告郭光明、张秋华、杜玲、赵修礼、乔义进、焦营、高密市光明工贸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429元,减半收取1171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宝启人民陪审员  曹世森人民陪审员  葛文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