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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与张宏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张宏超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3民初1027号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576205551D,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长青路。法定代表人:李金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茹,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张宏超,男,1978年6月1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宏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宏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解红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