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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6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毛勇珍与文兴兴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勇珍,文兴兴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675号之一原告:毛勇珍,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兵,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兴兴,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叶,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毛勇珍与被告文兴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毛勇珍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勇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毛勇珍负担。审 判 长  张亚松审 判 员  徐剑峰人民陪审员  邢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邵金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