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6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毛勇珍与文兴兴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勇珍,文兴兴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675号之一原告:毛勇珍,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兵,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兴兴,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玉叶,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毛勇珍与被告文兴兴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毛勇珍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勇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毛勇珍负担。审 判 长 张亚松审 判 员 徐剑峰人民陪审员 邢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邵金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