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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保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176黄朝阳与管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朝阳,管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176号之一申请人:黄朝阳,男,1971年12月2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管立平,男,1957年9月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人黄朝阳与被申请人管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管立平所有的银行存款187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管立平所有的价值为187万元的财产。担保人黄朝阳、郭志勤自愿以其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溧阳市阳光城市北香园23幢2-1603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管立平所有的银行存款187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管立平所有的价值为187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黄朝阳、郭志勤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溧阳市阳光城市北香园23幢2-1603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