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3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强与被告刘华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强,刘华斌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3184号原告:刘文强,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申祥,四川舟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610958905。被告:刘华斌,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刘文强与被告刘华斌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刘文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强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刘文强负担。审 判 员 舒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著冰书 记 员 王雨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