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为山、安徽省宏伟环卫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为山,安徽省宏伟环卫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667号申请执行人刘为山,男,汉族,1954年10月2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和县。被执行人安徽省宏伟环卫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B楼315-D室。法定代表人徐添伟,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芜劳人仲第096-1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宏伟环卫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8895.5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德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