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某、陈某某与李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陈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41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3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某,女,196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陈某、陈某某与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应拥有马某某名下位于南岗区交电街房产三分之二份额、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应拥有六分之一份额、被执行人李某应拥有六分之一份额、案件受理费1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