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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7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魏爱梅与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爱梅,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7876号原告:魏爱梅,女,1984年6月10日出生,住武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世奇,系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学,系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西关街新建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振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文,甘肃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魏爱梅与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魏爱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2、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魏爱梅经济补偿金46224元;3、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补发魏爱梅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拖欠的工资9927元,销售提成16430元;4、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缴纳魏爱梅2005年6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5、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魏爱梅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双倍工资差额50448元。事实与理由:魏爱梅系原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岗职工,后原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企业改制时,魏爱梅以”买断工龄”的形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2005年6月1日,魏爱梅与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受聘后魏爱梅从事酒品销售工作至今。魏爱梅与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为魏爱梅缴纳2005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养老金、医疗及失业保险。魏爱梅自上班至今,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与魏爱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魏爱梅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时,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也未与魏爱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6年9月至今,被告无故拖欠原告工资9927元,拖欠销售提成16430元。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用工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魏爱梅向凉州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书面告知魏爱梅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并不予受理,故具状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审理中魏爱梅向法庭提交的工资表、销售提成表等与本案相关的书面证据均反映,与魏爱梅发生劳动争议的主体为甘肃日新皇台酒销售有限公司,而魏爱梅向凉州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体均为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魏爱梅在所诉法律关系主体(即甘肃皇台股份有限公司)不适格的情况下提起诉讼,不符合我国民诉法关于起诉的规定;魏爱梅应遵照我国法律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程序前置的原则,并以适格的民事主体为诉讼对象,依法提起相应民事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爱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郝武山审判员  张继红审判员  吕忠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恒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