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行终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田士和、果学雷与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果学雷,田士和,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终55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果学雷。上诉人(一审原告)田士和。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邬宏威,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白家疃村北。法定代表人张洪雨,镇长。委托代理人李红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以盈,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7号。法定代表人于军,区长。委托代理人韩冰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单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上诉人果学雷、田士和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行初7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果学雷、田士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为杨家庄村村委会2013年第九届换届选举工作过程中换届选举培训费用清单的相关信息。2016年11月18日,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事项属于咨询等非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果学雷、田士和的起诉。果学雷、田士和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海淀区温泉镇(2016)第86号-非政《非政府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和海政复决字[2016]1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内容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撤销被诉告知书并责令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温泉镇政府)重新作出答复,撤销被诉复议决定。经查,果学雷、田士和向温泉镇政府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杨家庄村村委会2013年第九届换届选举工作过程中换届选举培训费用清单的相关信息”。温泉镇政府作出被诉告知书,经查,您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作出答复。果学雷、田士和不服被诉告知书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维持被诉告知书。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有事实根据。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果学雷、田士和申请公开的信息明显不属于温泉镇政府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故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果学雷、田士和提起的本案诉讼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果学雷、田士和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果学雷、田士和提出的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等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锋审 判 员 梁 菲审 判 员 魏浩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肖 克书 记 员 冯晓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