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申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伟、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梁伟,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申4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伟,男,汉族,1953年7月20日生,住开封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任芳芳,该局局长。梁伟因诉开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开封社保局)劳动保障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2行终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伟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称:一、按照有关规定,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但申请人2000年缴费基数为505元,而2001年却降为447元,这明显有悖常理。二、被申请人核算申请人的缴费比例为33%至47%不等,这与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造成申请人的缴费金额提高。三、二审未公开开庭,违反法定程序。请求立案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本院审查认为:一、开封社保局核定缴费基数正确。开封社保局主要依据企业申报情况核定缴费基数,是基于保险人数众多,不可能逐一核实原始凭证等作出的选择,这种基于当时的管理技术在行政效率和尊重事实之间所进行的裁量,没有明显不当的情形,本院予以认可。申请人梁伟1997年至1999年的缴费基数为448元,2001年至2003年的缴费基数为447元,唯独2000年的缴费基数却突然升至505元,对这种极不正常的情况,原开封黄河机床有限公司在其与梁伟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辩称,“是梁伟任该厂厂长期间的人为操作”,本院认为以该辩称解释缴费基数的突然上升更为合理。申请人梁伟如认为缴费基数核定错误,可提供工资发放的相关证据,要求开封社保局予以纠正。二、确定缴费比例正确。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缴费比例只是一个幅度,而具体的缴费比例则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及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裁量,法院对这种裁量的审查仅限于滥用职权及明显不当的情形,而本案并不存在这一问题,故梁伟关于开封社保局确定缴费比例违法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三、二审审理程序合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事实清楚但存在法律争议的情况,二审可以进行书面审理,其本质含义在于单纯的法律争议可以通过阅卷等程序由法官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判断独立完成,言辞审理对法官的判断并不必要和有所助益,故二审不开庭审理此案不违反法律规定,梁伟关于二审审理程序违法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一、二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松审 判 员 张XX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玄晟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