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3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任中涛、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中涛,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39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任中涛,男,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志明,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任中涛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科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3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中涛申请再审称,任中涛在一审并非中途退庭,而是申请法官回避,从而法庭休庭。一审法院发出恢复审理通知书后的第二天即作出一审判决,剥夺了任中涛的答辩权利。任中涛所签承诺书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承诺书的内容是科源公司伪造,不应根据该承诺书进行判决,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任中涛申请一审法院调取证据,一审法院未予调取且没有说明理由不当。任中涛多次投诉举报一审法官,其申请一审法官回避,一审法院未予同意不当。二审开庭对新证据没有进行质证,对上诉事实未予调查即终止庭审活动,剥夺了任中涛的诉讼权利。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并提交了罗湖法院的《回复详情》、(2016)粤0303民初8539之二民事裁定书、《恢复审理通知书》作为“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任中涛确认在案涉承诺书上签名,其称承诺书上的内容是科源公司事后打印,但对所主张的在空白协议上签名等一系列不合常理的行为未能进行合理解释,故一、二审法院未采信其关于承诺书的内容是事后打印的意见,并无不当。承诺书的内容是关于科源公司向任中涛给予补偿,任中涛承诺不再就甘肃天水68202部队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对科源公司进行诉讼、投诉、举报等,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任中涛称该承诺书内容违法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任中涛以自己对一审法官多次投诉、举报,造成一审法官可能对案件不公正审理为由申请一审法官回避,理据不足,一审法院驳回其回避申请并无当。任中涛在一审法庭审理期间申请法官回避,法官宣布休庭,休庭并非法庭审理结束,事后,审判长受院长委托到庭宣布驳回回避申请,该案继续审理。任中涛未参加该庭审的剩余活动,应后果自负。任中涛申请一审法院调取证据,但未能说明该证据属其无法取得的证据及有调取的必要性,一审法院未予准许其该申请,并无不当。任中涛提交的“新证据”是其在投诉及诉讼中由一审法院所作的答复及出具的文书,该部分材料依法不应认定为证据。任中涛以二审法院对新证据未予质证、二审庭审不充分为由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理据不足。综上,任中涛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中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饶 清审判员 肖 薇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鸿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