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牡丹江利德科技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泓景瑞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利德科技有限公司,牡丹江市泓景瑞开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利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法定代表人:郭建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泓景瑞开关厂,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赵东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2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牡丹江利德科技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泓景瑞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相关部门,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泓景瑞开关厂暂时都没有财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王雪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