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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林锦荣与XX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锦荣,XX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民初2254号原告:林锦荣,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勋,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XX阳,男,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林锦荣与被告XX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锦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勋、被告XX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锦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XX阳归还其借款本金152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XX阳承担。事实与理由:XX阳因资金需要,于2015年11月18日向林锦荣借款152000元,并约定利息为每月3100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有XX阳向林锦荣出具的一份借据为凭。期满后林锦荣曾多次要求XX阳偿还借款本息,XX阳借故拒还,致讼。XX阳辩称:其向林锦荣借款是事实,但其有向林锦荣归还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2000元。林锦荣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林锦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借据1份、信息聊天截屏照片5张,XX阳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8日,XX阳以经营工程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林锦荣借现金152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并约定借款月利息为3100元。当日,XX阳向林锦荣出具借据1份。尔后XX阳借故拒还本息,致讼。案经调解,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XX阳向林锦荣借款计152000元,有林锦荣的陈述、XX阳的自认、借据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认定。XX阳辩称其向林锦荣归还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2000元,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不予认定。双方约定月利息为3100元,现林锦荣请求2015年11月1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XX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林锦荣借款152000元,并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7元,减半收取计2208.5元,由XX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晓锋附注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