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全生与柳雷、张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全生,柳雷,张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122号原告:杨全生,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柳雷,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张瑜,女,199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杨全生与被告柳雷、张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全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雷、张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全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柳雷、张瑜偿还借款172000元及自2014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过程中,杨全生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柳雷、张瑜偿还借款172000元及自2017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柳雷经营红木展厅,与杨全生有生意往来。2014年10月30日,柳雷与杨全生结算货款,柳雷结欠杨全生货款172000元,并转为借款,由柳雷出具借条一份给杨全生收执。后经杨全生催讨,柳雷未还款。该债务发生在柳雷与张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其二人的共同债务。柳雷未作答辩。张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柳雷与张瑜于2012年12月25日结婚,于2015年6月26日离婚。2014年10月30日,柳雷出具借条一份给杨全生,该借条载明:“今日向杨全生暂借人民币壹拾柒万贰仟元整(172000元),此据。借款人:柳雷2014年10月30日”。后经杨全生催讨,柳雷未还款,引起诉讼。上述事实,有杨全生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一份、本院向仙游县档案馆调取的柳雷与张瑜《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本院审查,予以认定。杨全生主张讼争款项系货款转为借款,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柳雷向杨全生借款172000元,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受法律保护。经杨全生催告,柳雷未还款,现杨全生要求柳雷还款并支付利息有理。本案讼争借款发生在柳雷与张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杨全生与柳雷明确约定该债务为柳雷个人债务,或者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杨全生知道该约定,故本案讼争借款应认定为柳雷与张瑜的夫妻共同债务,杨全生要求张瑜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予以支持。柳雷、张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柳雷、张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杨全生借款17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17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3元、公告费720元,由柳雷、张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良回代理审判员 郑凌琳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婷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