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16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纯薇与湖南京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纯薇,湖南京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6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纯薇,女,1970年7月24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湖南京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纯薇与被执行人湖南京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民终77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京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账号为:00000584659843849),且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等财产信息,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辉审 判 员 杨眺宇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