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成林与田占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林,田占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964号原告:刘成林,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碾子峪镇大板村大地道***号。被告:田占贺,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瓦庙子村。原告刘成林与被告田占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刘成林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成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成林负担。审判员 张春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瑞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