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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成林与田占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林,田占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964号原告:刘成林,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碾子峪镇大板村大地道***号。被告:田占贺,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瓦庙子村。原告刘成林与被告田占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原告刘成林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成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成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成林负担。审判员  张春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瑞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