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少鹏与尚拴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少鹏,尚拴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陕0523执304号申请执行人:赵少鹏,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尚拴保,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赵少鹏与尚拴保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3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12.5元,执行费3461.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拴保在银行有工资账户,其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长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