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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少鹏与尚拴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少鹏,尚拴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陕0523执304号申请执行人:赵少鹏,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尚拴保,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赵少鹏与尚拴保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陕0523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3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12.5元,执行费3461.1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拴保在银行有工资账户,其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长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乔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