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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刑初26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蓝利京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利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刑初2615号之一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蓝利京(小名蓝利岸),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瑶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都安瑶族自治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3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5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在蓝利京住处执行),2017年7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以(2016)粤2071刑初2615号刑事裁定书,对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蓝利京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蓝利京需要中止审理的原因已经消失,应当恢复对蓝利京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恢复对被告人蓝利京的审理。审 判 长  巫洁涛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程欣莹书 记 员  连宜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