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冬、寇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冬,寇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3065号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东海县城北新区。法定代表人吕伟,局长。委托代理人袁清华,平明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桑海波,平明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被执行人吴冬,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寇芹,女,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东卫计征决字(2016)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苏0722行审96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于2017年7月11日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根尚执行员 戚 宇执行员 单迎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