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02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赵某2、赵某1与丁某、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2,赵某1,丁某,李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2民初2019号原告:赵某2,女,汉族,无业。原告:赵某1。法定代理人:余某,汉族,住址(系赵某1母亲)。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永亮,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女,汉族,无业。被告:李某,女,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江苏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某2、赵某1与被告丁某、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5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18日、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法院查明徐州市某小区房屋现处权属状况,经查询该房产因江苏省某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赵某3、徐州市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2010)鼓商初字第116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江苏省某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11年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赵某3、徐州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3)财产后被查封至今,原被告双方对该查封的存在均予以认可,故本次诉讼对赵某3的遗产范围在该执行完毕之前无法确定,且处于查封状态的财产在本次诉讼中无法进行处理。原告待申请执行人对该房产的执行完毕后再行提起继承诉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2、赵某1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艳玲人民陪审员  林晓春人民陪审员  范庆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馨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