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XX与李小林、李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小林,李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632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李小林。被执行人李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02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受理XX与李小林、李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李小林、李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李小林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4025元、公告费6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小林、李珊公告送达(2017)川1402执6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释明:申请执行人XX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被执行人李小林、李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02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