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雷川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刑初531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川,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商水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商水县。因无证驾驶,于2017年7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川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怀、代理检察员张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雷川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P×××××的白色荣威牌小型轿车,沿上蔡县蔡都镇社区芙蓉小镇至33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中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被告人雷川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20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雷川20**年8月1日所取得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为C3,而其被查获时所驾驶的车辆为小型轿车,其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川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刘某、王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7)1515号检验鉴定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商水县公安局汤庄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雷川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川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川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川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小型轿车,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雷川系初犯,归案后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川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连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茫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