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14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北京博奥美德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北京博奥美德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14331号申请执行人:王凯,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博奥美德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路6号。法定代表人:杜然,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凯与北京博奥美德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