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执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勇与被执行人业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勇,业昆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勇。被执行人业昆丽。申请执行人蔡勇与被执行人业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12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勇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金钱173528元及利息,执行费1251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除查封的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执16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宋庭彬审 判 员 普永云助理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