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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执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勇与被执行人业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勇,业昆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勇。被执行人业昆丽。申请执行人蔡勇与被执行人业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122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勇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金钱173528元及利息,执行费1251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除查封的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执16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宋庭彬审 判 员  普永云助理审判员  李雅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