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8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龙生与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生,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8249号原告李龙生,男,汉族,1958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马瑞权,系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万成。原告李龙生与被告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生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深通石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 品 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浩江(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