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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3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与阿罗石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阿罗石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33民初431号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地址: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新建街世纪家园4幢1单元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32334027XG。法定代表人:邱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阿罗石批,女,彝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诉被告阿罗石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市鸿乔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边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程学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志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