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6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莱州市丰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邱旭芳、牛振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旭芳,牛振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660-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丰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庆福,总经理。被申请人:邱旭芳,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申请人:牛振娥,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申请人莱州市丰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邱旭芳、牛振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鲁0683民初2660-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邱旭芳、牛振娥的银行账户存款8万元,申请人莱州市丰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鲁0683民初2660-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邱旭芳、牛振娥的银行账户存款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