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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26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莱州市丰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邱旭芳、牛振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旭芳,牛振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660-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丰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庆福,总经理。被申请人:邱旭芳,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申请人:牛振娥,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申请人莱州市丰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邱旭芳、牛振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鲁0683民初2660-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邱旭芳、牛振娥的银行账户存款8万元,申请人莱州市丰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鲁0683民初2660-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邱旭芳、牛振娥的银行账户存款8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