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蒋绍华、王维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绍华,王维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蒋绍华,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王维庄,男,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四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维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维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伏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