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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崔元西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元西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23刑初13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元西,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吉林省辉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辉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检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元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刁永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元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崔元西酒后、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在辉南镇一道街二院附近刮蹭到陶某驾驶的皮卡车后又撞上刘某驾驶的小型客车车尾。经鉴定,崔元西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2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元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民户籍信息证明、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草图、现场照片、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证人陶某、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崔元西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元西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崔元西无证驾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20.28mg/100ml,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崔元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元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井丽纯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人民陪审员  罗晓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