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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5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姚帮琴与淮南阳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帮琴,淮南阳光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851号原告:姚帮琴,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道,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义娟,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阳光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安成镇建材市场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6686177-9。法定代表人:郭振光,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韦伟,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帮琴与被告淮南阳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姚帮琴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帮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帮琴负担。审判员 樊 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