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明星与王兰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星,王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9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张明星,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执行人王兰香,女,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新野县。申请执行人张明星与被执行人王兰香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愿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应执结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瑞峰审判员 张延波审判员 侯祎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云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