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天津圣骏机械有限公司与银锚铝业股份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圣骏机械有限公司,银锚铝业股份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755号原告:天津圣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科技园区环外拓展区华盛道65号。法定代表人:张俊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平,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凤,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银锚铝业股份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东科技园区内景观路8号。法定代表人:贺彬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天津天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圣骏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银锚铝业股份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天津圣骏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圣骏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圣骏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裴忠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