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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9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小强与单楷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强,单楷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民初9079号原告李小强,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被告单楷荔,女,1993年11月8日出生,回族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李小强诉被告单楷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花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楷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其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2240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共计2540元;被告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3日,被告驾驶豫A×××××号车与原告驾驶的豫A×××××号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豫A×××××号车于郑州世纪鸿图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于2016年8月19日结算。豫A×××××号车车辆所有人为单楷荔,豫A×××××号车辆所有人为李坤霞,该车为营运车辆。原告李小强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另查明,1、2014年11月6日,李坤爱与原告签订出租车承包合同,约定李坤爱将豫A×××××号车出租给原告,约定车辆如遇到车祸、碰撞、失窃、盗抢、自燃等人为自然灾害损失时,应当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2、2016年8月15日,郑州长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豫A×××××号出租车驾驶员李小强日收入320元。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请的误工费实为营运损失。原告的损失包括:营运损失2240元。情况属实。被告单楷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楷荔赔偿原告李小强营运损失共计22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小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小强负担3元,被告单楷荔负担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