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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静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喜源食品有限企业承揽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静,牡丹江市喜源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5执94号申请执行人高静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喜源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高静与被执行人牡丹江市喜源食品有限企业承揽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皇民三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105执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又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可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