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6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李元保与苏颖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保,苏颖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6633号申请执行人李元保,女,汉族,1986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通城县。被执行人苏颖如,女,汉族,1969年6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市罗湖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1361-113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645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苏颖如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3135.73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为3085.73元,可支付申请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苏颖如名下的粤B×××××车辆。另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查封的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分。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广军执行员 黄 婷执行员 杨 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学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