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肖宪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肖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144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良,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宪林,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浦江县。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肖宪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肖宪林所有的一套房产,有抵押和轮候,待处置,其余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借款本金164777.31元及利息等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黄文进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加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