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7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毕亮与XX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亮,XX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7235号原告:毕亮,男,满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青,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敏,女,汉族,1974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紫溪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毕亮与被告XX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毕亮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