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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7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毕亮与XX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亮,XX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7235号原告:毕亮,男,满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青,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敏,女,汉族,1974年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紫溪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毕亮与被告XX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毕亮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