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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170号申请人:许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13日生。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0年12月30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为10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来案件款20000元,执行费1400元,剩余案件款于2017年8月18日交50000元,2017年底交清案件款及利息,。申请人领回20000元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1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思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