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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执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连勇、王晓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连勇,王晓娜,康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执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连勇,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陵县。被执行人:王晓娜,女,1982年9月30日出生,回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康玉涛,男,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连勇与被执行人王晓娜、康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陈连勇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执1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波审 判 员  赵宝栋代理审判员  包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世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