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4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洪章剑、王玮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章剑,王玮琦,王瑜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4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洪章剑,男,1992年4月5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王玮琦,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王瑜鉴,男,1992年8月4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洪章剑与王玮琦、王瑜鉴(2017)浙0803执4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瑜鉴所有的位于衢州市加州洋房38-39号房地产,申请人申请不处置该套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案件参与对王玮琦房产拍卖款的分配,分得款项62018元,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648102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徐燕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