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执4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焦国君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国君,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4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焦国君,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被执行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太平路117号上海印象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6021058—0。法定代表人:樊华,男,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国君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绿地集团牡丹江置业有限公司28114元,现已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5民初9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乔 松审判员 张宝运审判员 黄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公滨宇 百度搜索“”